《厦门大学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填表及所需材料说明(含调查表)


发布时间:2014-08-07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住房制度改革属地化原则,我校住房货币化补贴必须符合厦门市相关政策规定。目前我校执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主要规定有《厦门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厦大资产〔2010〕1号)、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业务实行全程网办的通知》(厦房[2020]59号)等。

一.填表说明

1.申请人本人及配偶信息填写完整后由单位(所在学院或行政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息与住房情况必须按实申报,未按实申报的,后果由个人自负。

2.调查表中“配偶工作单位审查意见”必须由配偶工作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配偶原工作单位已合并、倒闭、注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配偶长期无工作单位的,应由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单身无配偶的,请在“配偶姓名”处填写未婚、丧偶或离婚。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原配偶或已故配偶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情况。申请人及配偶离婚的需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涉及房屋财产分割情况),丧偶的需填写配偶姓名、工作单位及身份证号码。

二.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

(1)申请人出生地户籍(除厦门外)所在地房改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

(2)申请人来校工作之前曾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含博士后),必须提交原单位及其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享受优惠住房情况的证明(原工作单位在厦门市的,房改办不用盖章);

(3)申请人来校之前在国外就学或工作的,应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配偶

(1)配偶出生地户籍(除厦门外)所在地房改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

(2)配偶为外籍人士的,需提供护照等身份证件;

(3)配偶在部队的,应提交配偶所在部队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的证明;

(4)配偶工作单位在外地的(不含外籍),应提交外地单位及其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享受优惠住房情况的证明;

(5)配偶为1992年5月1日后户籍迁入厦门的职工,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房改办(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其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三.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间

1.本人或其配偶按下列价格标准购买住房的,相应面积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即:思明、湖里区450元/平方米,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300元/平方米)。扣减这部分面积后,未达标面积按1300元/平方米计算发放。

(1)按房改政策规定的市场价、超标准住房价格标准(商品房指导价)、商品房指导价、公有住房超标指导价等价格购房的;

(2)购买其他优惠政策住房超过标准面积加价部分的单价低于同年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性商品房价格标准的。

2.住房货币化补贴一次性发放额按a=(b-c)×1300(元/平方米)-d公式计算。其中:a为住房货币化补贴一次性发放额;b为申请人申报住房货币化补贴时任用的职务(职称)对应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c为本人及配偶已享受优惠政策住房面积,若申请时已退出购买或租住的优惠政策住房,应进行分段计算;d为申请人已享受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额。

3.申报流程及发放时间

(1)申请人提交《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及相关材料;

(2)申报预算。申报预算人员为申报年份上一年的1月至12月来校的在职事业编制人员;

(3)提交厦门市相关单位审批;

(4)审批通过后,于申报年份的下一年发放,若下拨资金不足将顺延至下一年度。

附件:1.厦门大学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新)).doc

2.住房证明(新).doc

3.《厦门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厦大资产〔2010〕1号).doc

4.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业务实行全程网办的通知》(厦房[2020]5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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