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使用管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5-03-16      浏览次数:

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使用管理须知

一.保障性住房(包括人才住房)使用规范:

1.保障性住房只能自住,不得转租、出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2.已取得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按规定退出保障性住房;

3.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申请家庭入住时应到保障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入住备案登记,并有义务配合相关管理单位的入户巡查;

4.交房入住后,若申请家庭由于结婚、离婚、死亡及生育等原因造成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到保障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5.非申请家庭成员临时居住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应与临时居住人员到保障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临时居住备案手续。

二.相关管理办法

(一)《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以下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给企事业单位人才租赁或购买,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或销售价格的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建设纳入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才住房不满5年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人才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人才住房满5年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人才住房可上市交易,但应按照市保障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1.购房人或购房人的配偶在厦购房的;

2.购房人人事关系调离厦门市辖区内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的;

3.因其它原因确需转让所购人才住房的。

(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稿)

第三十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第三十八条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属于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在社会保障性住房交房后六十日内退出其原有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第三十九条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回。

(三)与厦门市签订的《厦门市人才住房销售合同(2014版)》

人才住房销售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 本房屋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及用于经营活动,不得变相转让。若买受人有上述行为的,出卖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出卖人有权依据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及有权部门的认定解除销售合同并收回本房屋。

第四条 本房屋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5年内不得转让,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为购房价格并计算折旧,年折旧率为1.43%。回购时买受人应恢复住房原状,买受人自行装饰装修的费用,回购时不予结算。

第五条 本房屋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满5年后转让的,应按购买价格与届时社会保障性住房转让指导价的差价的

具体合同约定详见所签《销售合同》。

Top